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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装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04    点击:

一、总则

(一)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设备水平和教学、科研质量,规范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装置)的管理,以项目引领、动态拨款、绩效管理的原则,切实发挥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装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行设计、制作(研制)及加工制造或改造升级且面向学生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装置),并以此新开教学实验或更新原有教学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装置)。

(三)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范围:根据新原理或方法研制或改造的仪器设备;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实验教学设备或通过组装能开发学生思维和动手能力特定的实验教学装置;国内外市场上虽有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教学经费的仪器设备;通过修旧利废,重新开发再生价值的仪器设备。

(四)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立项的原则:优先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实验项目,以及直接面向学生的专业课实验项目,同时考虑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自制实验设备的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二、立项

(一) 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一次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 申报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先填报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申请书,由院(中心)自行组织初审,经实验室主任、主管院(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管理处汇总。自制仪器设备在制造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

(三)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申报项目及其经费预算,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四)经学校批准后的自制实验设备项目,由实验室管理处和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批准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立项书”进行分配。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一经批准后,应立即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负全责,实验室管理处作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行使监督职责。

第三章 过程管理和验收

(一)项目完成中期,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实验室管理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实验室管理处书面报告原因及重新计划完成时间。

(二)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到期不能完成者需提出延期申请,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延期不超过半年,逾期仍不能完成,则终止项目并退还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资格。如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的该项目无法按期完成,负责人可申请,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予以延期最长期限至半年。如仍无法完成,将收回已购置零件等所有材料及剩余经费。

(三)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对项目进行验收。由项目所在院、实验室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鉴定。

(四)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学校将承认其相应的成果,对于优秀的自制实验设备项目,学校将对参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通过验收的自制实验设备,必须及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增值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当使用期完成后,需调拨或报废时,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经费

(一) 学校从每年的教学实验设备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资助实验设备的研制立项。积极鼓励院(系)配套资金支持自制实验设备的开发研究。

(二) 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

(三) 项目经费一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按批准的经费数额,做出经费预算,并列出清单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四) 项目经费采用动态拨款方式,根据项目中期进展及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后期支持。

(五)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经费使用范围:批准立项的项目所必需的仪器、仪器材料、试剂等物品。

(六) 项目经费审批程序:经负责人签字,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登记,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分管校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七)在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过程,如发现有违反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原则,将经费挪作他用,将取消该自制实验设备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设立实验室技术开发项目投资经费的决定》(政教发[1999]66号)文件同时废止。

实验室管理处

200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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