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实验字[2009]1号
为了加强我校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化学危险品的采购、保管及使用应严格遵守公安部的有关管理法规。
2、根据统一领导、专人负责的原则,化学危险品必须全校统一采购。采购和运输应严格按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运输时,应小心谨慎,避免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颠倒,装运中要检查容器是否泄漏。
3、化学危险品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危险品仓库存放。库房内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其保管地点应有相应的监测、报警等设施。
4、库房管理人员应经常到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化学危险品,要经常进行测温、化验并做好记录,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5、化学危险品要建立严格的帐目管理,专人负责,现用现领,需暂时存放要做明显标记。管理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保管业务,掌握保管方法和危险品灭火知识及其它应急的知识。管理使用具有放射性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6、化学危险品的管理采取两锁两人管理的制度,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两人同时在场,相互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剧毒化学品必须经过院领导签字,才予领用。对剧毒的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精确的计量和记载,及时增减帐目。
7、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毒、带菌、腐蚀性的废气、废水和废物,集中统一处理放射性废物。谨防污染环境。
8、化学危险品如有被盗、丢失等事故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9、使用保管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要求,制订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政教发[2002]6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