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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实验材料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09    点击:

政实验字[2010]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验材料经费的科学管理,提高实验材料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材料经费的使用范围:一次性使用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品,如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原材料、燃料(不包括汽油、柴油)、各类试剂、药品、气体、实验动植物等;各种易损易耗物品,如玻璃仪器、电子元器件、零配件等;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实验教学必用的各种工具、量具、教具等。

第三条实验材料经费是保证学校实验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材料购置的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各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项目和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消耗材料及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等情况,测算出各实验室实验材料经费额度,由计划财务处下拨至各院(中心)。

第五条各院(中心)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材料经费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各院(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实验材料经费的主要责任人,各实验室在实验材料经费使用时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采购、验收及实验室账务记载工作,按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应加强对实验材料经费的管理,审查各教学单位实验材料经费使用计划和购置清单。每学年至少检查一次实验材料帐目、实验材料使用、保管、安全等事项。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实验材料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院(中心)应本着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的原则,管好、用好实验材料经费,反对一切铺张浪费。如违反规定使用实验材料经费,学校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实验教学材料经费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政教发[1999]6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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