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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9    点击:

政实验字[2011]1号

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黑教科[2011]106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工作,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隐患,确保全校师生能在安全的实验室环境中进行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现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章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全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2、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哈尔滨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227号)、《哈尔滨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办法(试行)》(校发[2011]105号)、《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政实验字[2009]1号)、《哈尔滨理工大学放射源、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政实验字[2009]2号)等文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突发事故模拟演练,使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3、各单位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各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每个实验室还配备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

4、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编制了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并严格贯彻执行。

5、各实验室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实验室房屋及水、电、气等管线设施规范,实验设备及各种附件完好,实验室现场布置合理、通道畅通,安全标志齐全,安全防护设施与报警装置可靠,安全事故抢救设施齐全。

6、涉及放射性物质、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了严格的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账目管理认真,帐物相符。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实验人员,均持证上岗。各种实验废物均按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7、各单位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8、各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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